“花300元买辆电动车,真不错!”马鞍山市民张某没高兴多久,就为自己贪图便宜之举付出代价,也为贪利购赃者敲了一记警钟。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收购赃物罪,单处罚金3000元。
张某是马鞍山市某企业在岗职工,平时上下班感到不太方便,一直想买辆电动车,因觉得电动车价格较贵而未买。 1月2日,张某在路边看到一个十八九岁的小伙子骑着一辆新电动车称便宜卖,只要300元。张某心想300元,太便宜了,一辆自行车还要300多元呢。张某当时也想到,这车肯定来路不正,不然不会这么便宜。但张某终未顶住价格便宜的诱惑,以300元购得这辆电动车。后案发,该车被公安机关机关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价值148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涉案电动车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收购赃物罪,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张某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丁金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