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提供存款余额
银行妨害执行被罚款三万
法制网 袁鹏周永强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分行因不如实向法院提供被查询企业的存款余额行为,被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决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决定作出后,该银行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近日,济宁市中级法院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决定。
去年9月23日,济宁市中区法院的法官来到工行营业厅,要求查询某案被告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情况。
当时济宁工行向法院提供的鲁抗医药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为12万余元。9月29日及10月21日,法官再次到该银行查询鲁抗医药公司银行存款余额情况,同时要求银行提供鲁抗医药公司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对账单及9月23日鲁抗医药公司的银行存款借、贷发生额。结果在查询时发现,济宁工银行此次提供的鲁抗医药公司银行对账单上所载明的存款余额与9月23日法院查询时提供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一致。查询法官要求工行在其提供的对账单上加盖单位公章,此时,工行拒绝加盖。
鉴于该银行不如实向法院提供案件被告鲁抗医药公司的存款余额行为,已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济宁市中区法院作出了对该银行罚款3万元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