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光星通讯员余作才关玉霞)荔浦县万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明明知道法院的冻结财产决定,却仍然将被冻结的工程款转移给他人,结果造成法院执行判决难。近日,市中院作出复议判决,认定万丰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法对万丰公司罚款29000元。
2003年8月29日,包工头林某与荔浦县万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书》,万丰公司将其办公大楼建筑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林某施工。2003年9月2日,林某作为甲方又将万丰公司办公大楼基建工程转包给乙方——平乐县四建公司施工队的梁某。协议签订后,梁某于2003年9月6日进场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大楼两层半的装饰抹墙工程,由于工程款的给付问题(因第三人不能按时拨款给林某,造成林某不能按时拨款给梁某),导致梁某停工不做。第三人为能早日竣工,遂另找兰某进场施工。2004年2月,梁某再次进场施工,并于该月月底全面竣工。之后,梁某多次找林某要其尚欠的5万元工钱未果。梁某无奈将林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第三人万丰公司不得支付林某到期的工程款54000元。然而万丰公司却视法院这一裁定为儿戏,悄悄于2005年4月3日向林某支付工程款47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一审法院依法对万丰公司罚款29000元。万丰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市中院作出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罚款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