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职工驾私车出公差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损失该由谁负责?重庆法院日前判定,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1月24日,农行涪陵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职工陶某因公到南川开展营销存款业务,经银行领导批准后便驾驶自己所有的一辆面包车与单位另一职工张某一起出差到南川。 出发时,姚某、田某夫妻二人受张某之邀乘坐该车一同到南川为其联系营销存款业务。第二天,4人在驾车返回涪陵的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陶某车上4人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此次驾驶行为,应属履行“农行”指派的职务行为。法院遂作出判决:由“农行”赔偿姚某、田某经济损失;陶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