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6月7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今日发表社论说,上周末我们询问:陈水扁对于“知所进退”的呼吁如何选择,接着我们认为若是启动“倒阁”的责任政治机制,就可将问题交由民意裁夺。此中一个焦点,就是陈水扁是否继续适任,必须有个适当程序得出一个答案。
当台“金管会主委”龚照胜不肯辞职而遭到停职时,我们认为他继续在位却无所作为,必会日复一日侵蚀“金管会”的公信力,当时我们要求任命龚照胜的陈水扁与游锡堃,应该任命一位不知道进退的“金管会主委”一事,负起政治责任。多么吊诡啊!
社论说,不到一个月,现在轮到陈水扁说要将党政权力下放不再干政,处境竟和龚照胜有些近似。一位尸位素餐的“主委”足以毁去金管会的信誉,一位声望跌到谷底、党政权力下放却时时刻刻面临下台危机的“总统”,同样会让台湾身陷长期不确定的状况中。
社论提议,台“立法院”应该依照“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立刻进行是否针对陈水扁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弹劾案之相关程序,以下是几点说明。
第一,“宪法”规定“总统”弹劾程序,依原文由台“监察院”为之,依增修条文则由“立法院”为之。决定是否弹劾“总统”,是“立法院”的“宪法”明定职权。增修条文对于弹劾“总统”的事由,未为明文限制,“宪法”一百条亦然,“宪法”显然无意为事由限制,这意味“总统”与其他公务人员以及“司法院”、“考试院”人员一样,凡有失职或违决情事,“立院”均可提出弹劾。
社论指出,而就弹劾事由论,陈水扁近来多次向民众致歉并表示愿意释出权力,其中缘故与近来陈水扁身边人士所爆发诸多贪腐舞弊事由有直接关系,此中陈水扁是否知情、有无参与、有无违法、有无失职,不但社会上沸沸扬扬,特别是关于陈由豪献金案、台肥公司案,证人沈富雄、范振宗对于吴淑珍与陈水扁亲自与闻参加,均指证历历,言之凿凿,绝不能以市井传闻视之,加陈水扁家人以及府内亲信关于金钱与权力纠葛不清的种种议闻,陈水扁究竟只是失察、纵容,还是鼓励、主使,绝对有厘清究竟的必要。而这其中任何一桩,其实都足以构成“宪法”规定弹劾的事由,何况如今已是千夫所指、万方所视的局面?“立法院”自有发动相关程序的足够理由。
第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对于弹劾案的提出,提到内乱与外患两个罪名。依照“宪法”规定意旨,并不以此两个事由为限。若是要举“宪法”第五十二条为例,那是误引。因为“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除犯内乱外患二罪,不受刑事诉究,说的是依刑法追诉在职“总统”只能以内乱外患为限,弹劾并不适用,其实从“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未犯内乱外患罪而受刑事追诉,须经罢免或解职一语观之,更可知“总统”可受弹劾以致罢免或解职的事由,决不仅是内乱外患二罪而已。“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规定,只能看成是例示的弹劾事由,不能反面解释为列举的弹劾事由。否则就已违反“宪法”意旨。现在确已出现进行弹劾程序的需要,“立法院”就算是同时发动修法程序,避免误导,也属应该。
第三,“立法院”若发动弹劾“总统”之程序,将是历史首次,当然必须严谨为之。首先应该针对那些事端足以构成弹劾事由详予调查。根据大法官针对真调会案所为之585号解释,“立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得依“立法院”调查权为必要之调查。现在“立法院”针对连日以来涉及“府邸”各种弊案研究何者足以构成弹劾事由从事调查,我们建议应该逐案详密进行,就涉及一案之相关人员、证据,以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手续,集中听证清查。此中陈由豪献金案与台肥租地案,不但不涉及陈水扁行使“宪法”上权力的固有权能,且皆直接出现吴淑珍接受献金与陈水扁本人参与其中的身影,悖德失职乃至违法的情节最为昭着,应该列为优先处理。
第四,“宪法”规定弹劾“总统”的程序綦严,乃是为求慎重而已。其中“立法院”提出弹劾案,须经三分之二之决议,以“立院”现有生态而言,若无民进党“立委”之支持,不会过关,正惟有此超高门槛,若无足够的弹劾事由,弹劾案根本不易提出,如此调查程序自会趋于周延详尽,务必须达到足以令人完全信服的程度才会通过。何况“立法院”通过弹劾案之后,还须送“宪法”法庭审理,大法官必将把关谨严,自也不在话下,可无疑虑。
社论总结说,法律现有的“总统”弹劾机制,关卡重重,已是确保弹劾不会受到滥用,而重重关卡的设计,当然也不是要使得弹劾“总统”成为政治上的神话,让“宪法”的规定失去作用。因陈水扁而起的领导人失职违法问题,已经到了须藉弹劾程序彻底厘清究竟以向民众交代的地步。弹劾案与罢免案、“倒阁”案的提出,不相冲突。“立法院”若顺利召开临时会,此一重要“宪法”机制亦应考量将之启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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