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7日电 (记者雷蕾)合伙做生意本应以诚信为先,然而,许志却与哈尔滨市某运输公司恶意串通,将套牌车卖给了自己的合伙人,使其蒙受损失。6月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志与运输公司之间的购车行为无效。
2005年4月,张鑫和许志达成口头协议,合伙经营车辆运输,由张鑫负责出资,许志负责联系购车和经营。张鑫分三次将24万元购车款交付给许志去购车。2005年5月15日,许志给张鑫出具了24万元的收条。其后,许志到哈尔滨市某运输公司处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五台欧曼运输车并由许志将车派往山西铁矿运输。
可是车上道后,还没走出黑龙江,就被抓到其中三台车是套牌车,根本不能上道营运。罚款,再加上油钱、修车费、养路费等费用,张鑫又赔进去18.3万余元。张鑫找到许志讨说法。可是张鑫却说要退不可能。2005年8月张鑫将许志、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许志和运输公司之间的套牌车辆买卖行为无效,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志在与张鑫合伙从事车辆运输的情况下,以张鑫提供的购车款为合伙人购置车辆的过程中,在未告知张鑫的情况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购买套牌车辆,并用于非法经营,此行为既损害了张鑫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公共利益,故许志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套牌车辆买卖行为无效,并应赔偿因套牌车运营产生的罚款、养路费、修车费、加油等合理支出。据此判决:二被告返还张鑫三辆套牌车的购车款14.4万元,赔偿张鑫的各项经济损失182632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后,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