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吴艳霞自3月31日,本报连续报道了石家庄市一家网络运营商———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全省11地市气象行政部门之间的“气象官司”,原告佳诚公司不满被告引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故提出相关行政诉讼并由此引发诸如如何界定气象信息的传播和使用权利、气象部门是否涉嫌对气象信息垄断等问题,引发社会公众长期热烈争论和极大关注。 继沧州、邢台开庭之后,唐山成为第三个气象行政官司开庭审理的地方,也是继本报报道之后首次对气象行政官司开庭之地。6月7日,佳诚公司针对唐山气象局的行政处罚诉讼,在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次开庭间,由于涉及到公众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多家媒体参加旁听,省气象局也对此案表示出相当重视,派员来到庭审现场旁听全过程。庭辩双方你来我往,“舌战”了3个半小时。
对质:佳诚公司律师五问气象局
在法庭质证期间,佳诚公司代理律师、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谷景生连续向唐山气象局的代理人发出五个问题———“请问,你们认为在我国,国家级、省级和唐山本市,哪一级气象台站有权发布唐山市气象信息?”唐山气象局代理人回答:“只有唐山气象台有权发布唐山的适时气象信息。”谷景生问:“气象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你们认为佳诚公司的行为是非法发布还是非法传播?”唐山气象局代理人:“佳诚的行为中既有非法发布,也有非法传播。”佳诚代理人谷景生紧接提出“传播唐山气象信息是否需要经过气象局同意”、“所谓的合法传播是否需要根气象局签订合同”和“从气象台站直接获取气象信息后再传达给第三人还算不算‘直接提供’”等问题。面对这一连串的发问,唐山气象局代理人答复称,佳诚公司所发布传播的气象信息,既不是唐山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又没有标明发布的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因此,唐山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是合法作出的。他们认为,其余问题,跟这起行政官司没有直接关系。
交锋:什么才是合法传播气象信息
佳诚公司提出,“国家、省、市等各级气象台站通过各种媒体发布天气预报,是我国法律规定这些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其行为目的就是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适时、准确的气象信息。而佳诚公司恰恰就是社会公众的一部分,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媒体获取各级气象台站提供的天气预报,是包括佳诚公司在内的大众当然的权利,因此,气象局不能证明佳诚使用的气象信息不是《气象法》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另外,他们认为,根据《气象法》的规定,提供气象信息是气象台站的法定义务,气象台站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信息发布出去后,就已经完成了“提供”气象信息的法定义务。信息的传播者有权了解并获取任何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这是气象信息传播者的法定权利,佳诚公司传播行为合法。佳诚公司还对气象部门的处罚行为指责说,河北气象部门只允许自己的下属单位传播气象信息而排斥其他企业加入市场竞争的做法,不仅有垄断气象信息传播之嫌,还违背了中国气象局所倡导的鼓励传播原则,更违背了气象事业公益性的原则。他们认为,“对佳诚作出如此重罚,说明了河北气象系统在针对佳诚这样的‘不顺从’的SP运营商的问题上,采取了利用权力坚决打压的统一行动,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对这些辩驳和指责,唐山气象局代理人针锋相对指出,佳诚公司未经气象部门授权,擅自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违反了《气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唐山市气象信息传播造成混乱,在气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非法赢利活动,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极坏影响,对它进行处罚有充分依据。在辩论过程中,唐山气象局代理人特意针对佳诚公司提出的“垄断”观点回击,提出气象信息是特殊的信息,随意摘抄和转抄,会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巨大损失,他们指责说,佳诚公司举着反垄断的大旗,而背后实际有着巨额的利润目的。而佳诚公司的代理人反驳说,是否垄断自有公众评判,如果非要谈到利润的话,事实上巨额利润并没有流到佳诚公司手里,而是被气象部门分成。双方在就相关法律中对于“使用直接提供的气象信息”理解,也做出各自不同的解释和争论。接近13时,辩论结束,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合议庭合议之后再做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