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业主告城管“拆违”违法
引发楼顶是公共面积还是私人空间之争
本网记者 郭宏鹏 见习记者 朱宁宁
6月7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时代名城业主状告福州市台江区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案在台江区法院开庭。
2005年2月25日,原告之一陈某在福州某媒体上看到时代名城的售楼广告“……现买两层(顶层复式)送一层100平方米的空中花园,还可享受挑高6米的入户花园、露台花园。”陈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买顶层复式商品房的合同。合同中,开发商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中特别承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除消防通道外归顶层复式业主使用;考虑到买受人的方便,顶层复式内楼梯及户内上屋顶以及复式屋面分户隔墙由买受人自理。”当然,陈某也支付了比购买其他楼层更高的价钱。
不料,业主买下住房对新房进行装修时发生了令他们措手不及的一幕。2006年1月,一些顶层业主先后接到了由福州市台江区城管执法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指出业主们在房顶的搭盖行为“违反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依据《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措施”。3月下旬,台江区城管执法局派人强制拆除了10户业主的顶层搭盖。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3月16日,收到台江区城管执法局处罚决定的4名业主向福州市城管执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月31日,福州市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台江区城管执法局的处罚决定,并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们就屋顶使用权的约定违反城市规划法第32条,属于无效条款。
如果约定无效,花钱买来的屋顶使用权就不再享有,装修也成了违章搭盖,这是业主们不能接受的。在行使诉权时,有的业主主张告开发商欺诈,最终,时代名城9名业主向台江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台江区城管执法局的处罚决定。
庭审中,业主代理律师指出,台江区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属滥用职权。购房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有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台江区城管执法局无权对合同内容的有效性进行认定。被告辩称,首先,未经审批擅自搭盖楼层违反了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原告的搭盖行为不能因为开发商的私自承诺而变得合法有效。其次,原告从开发商那里得到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该“权利”一旦付诸实施,就违反了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被告管辖的职责范围之内。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网福州6月7日电(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