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修改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解除劳动关系须办退工备案
法制网沈阳6月7日电记者霍仕明记者今日获悉,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经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通过。 据悉,修改后的《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中介违规及用人单位不办备案将被罚款。
修改后的《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删除了关于“用人单位发布招用人员广告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规定。同时,明确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16周岁以下人员就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活动;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和证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如果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此外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凭失业证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向有关单位移交档案,7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