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8日电房屋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到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同时,百姓买到问题房,且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单位要先行承担责任。7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为防止没有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情况发生,《条例(草案)》规定了工程验收备案制,要求政府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对工程质量把最后一道关。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备案证书》,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规定了《备案证书》的效力,从而能够有效控制房屋开发商依法履行法定的质量责任,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该《条例(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
针对工程质量保修和纠纷问题日益增多,尤其是因住宅质量纠纷,各方互相推诿,使百姓投诉无门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住宅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