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吴向宏专栏
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万艾可(俗名“伟哥”)专利纠纷案的裁定结果,辉瑞公司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这个持续了一年多的案子,正如有关人士说的那样,已经不仅仅是法律技术细节问题。 它早已成为中美两国高层对话中的经典案例,所以,最终结果将体现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从目前的结果看,很明显,中国政府的姿态,是要以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更严格的保护。
这当然非常重要。不过,也有很多人以为,一味强化知识产权法制,在目前状况下并非最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西方人发明和运用的,即所谓的“西方知识产权霸权”。他们已玩了数百年的东西,当然更加得心应手,更善于利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况且,中国的司法体系有一个大家心照不宣的弱点:它对外国人的法律保护往往比对本国公民更加妥帖。就拿伟哥这个案例来说:也亏得辉瑞是家外国公司,也亏得他们得到了美国政府的关注;若是中国本土一家公司胆敢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真不知道这案子会给判成什么样子呢!
对于上述观点,我本人能够理解,却并不苟同。的确,橘逾淮为枳。因为“国情不同”,西方的先进法律制度嫁接到陌生的土壤上,效果有时并不好。这就像有人吃了高营养的食品反而会消化不良一样。但是面临这种情况,需要做的是赶快把他的消化不良给治好,而不是反过来数说高营养食品的不是。对知识产权,我的看法也是如此:与其继续面对所谓“西方知识产权霸权”而怨天尤人,不如赶快克服本民族对于知识产权观念的消化不良症,让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尽快为本民族的利益服务。
所以中国人必须在自己的民族信仰中,消化、涵育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而这又必须回到我们民族历史上曾有过的一桩美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静态的划界,并不是像孙悟空在唐三藏周围画一个圈那样,把一个专利、一份软件用法律保护“圈起来”,外人不得侵犯,就算完事大吉。知识产权其实是行为的规范,是人们特别是商人在“取财”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一种行动伦理。概括起来,这个伦理的最高准则就是:任何人要发财,都不能靠剥夺他人已有财富(比如靠偷窃、抢劫、诈骗、瓜分富人的财产等)的做法,而且更进一步,也不应当靠剥夺他人已有发财机会的做法。侵害一个人的知识产权,其要害就是剥夺了这个人本来可以利用这项知识产权致富的机会。
这就涉及到我们民族信仰中一个非常核心的成分:虽然我们也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我们的“道”和现代商业文化中的“道”有很大不同。比如说,中国人一直就没有把诈骗视为严重的罪过。中国古代民间传说里,许多所谓“智慧人物”,设下圈套让富人上当破财,按现代商业文化来看这就是诈骗,历来却一直被作为人格楷模而传颂。直到今天,我们的商业文化中仍然喜欢使用“商战”这个词,所谓“商场如战场”。于是中国商人频繁地回到东周、三国的战争故事中去向孙膑、诸葛亮等寻找灵感,这灵感无非是用“计”,说白了,就是骗人。问题在于,商业和打仗完全是两回事。打仗是零和游戏,商业却应当追求共同致富。局部用点小“计”,不是不可以。但计谋文化从整体上来说,就是鼓励欺诈的文化,它和现代商业的精神是完全违背的。
中国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淡漠,在我看来,不是一个法律条文或者法理问题,而和我们的民族精神中倾向于宽容商业欺诈行为,尤其是有“技术含量”的智慧型犯罪有关。而如果犯罪实施的目标也是“有技术含量”的知识类产品,如软件、书籍之类,那就更加地“窃书不能算偷”了。
所以必须重塑我们的民族信仰,认识到智慧型的抢夺和暴力型的抢夺同样可耻,同样不能接受。我在不久前谈金融诈骗的一篇文章中说过:一个抢劫犯费九牛二虎之力,在大街上抢一个包,可能也就是几千块钱,而且是日用钱;一个金融骗子却可以从数以万计的人那里、以每个人数万甚至数十万元的规模,轻易将钱卷走,而且很可能是别人压箱底的养命钱——究竟哪一个罪犯更可杀?!依此再引申一步,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把别人辛辛苦苦发明出来的专利随便使用,把别人呕心沥血编写的软件随便拷贝,这种行为赚的每一分、每一万、每十万百万财富,其实都是从知识产权人手上抢来的。以这样的行动为耻,树立这样的商业荣辱观,才会让我们这个民族真正受益。否则,仅仅为了应付国际压力而做一点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章,只有相关法令条文而无思想认识上的转变,则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可能最终只是保护了外国人的创造发明,而不能真正鼓励本土的发明创造。
(作者系Manatt Jones 战略咨询公司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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