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手提电脑交给快递公司,不料快递员2个小时后报告电脑丢了。找公司论理,回答是赔偿快递费12元的3倍,也就是36元!”昨天下午,读者汪先生赶到本报,向记者倾诉自己的懊丧和困惑之情。
电脑丢了
据了解,汪先生不久前将一台“宏碁1203X”银灰色手提电脑,交给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快递给客户。 上门收货的快递员说,按规定不能在快递单的“物品内容”一栏里填写“手提电脑”,于是快递员改写为“电子配件”,随后将电脑取走了。没有料到,快递员在2个小时后跑来找汪先生,说刚才在路上把手提电脑给弄丢了。
只赔36元
汪先生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只好打电话向快递公司申诉。对方让他自己与快递员“协调”,但快递员根本不愿“协调”。于是快递公司表示,按公司规定赔偿汪先生快递费12元的3倍,也就是36元。汪先生说,丢失的电脑价值几千元,现在只赔36元,这不是开玩笑吗?
闵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汪先生的投诉,先后4次约请“快捷”公司与汪先生坐下来调解,但对方均未按约到场。
胸闷不已
根据汪先生提供的快递单,记者发现背面用繁体6号字印着《运输合约条款》。记者看到,上面确实印有“赔偿额为运费的3倍”的字样。但汪先生说,当时谁也不会看这些条款的,因为根本就没有想到快递员会这么不小心,难道快递员自称弄丢了,价值几千元的电脑就“作价”36元了?
如今,汪先生已向自己的客户赔偿了一台同样的电脑,但他目前还没有办法追回自己的损失,只好整天“胸闷”,他想过走法律途径,但那毕竟费时费心。
本报记者 方毓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