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志刚 本报记者 曾璐 报道
近日,地税玄武税务分局在对南京明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单位2004、2005年度分别列支工会经费8084元、11054元。 经核实,该单位2005年才筹建工会,按规定调增2004年度利润并补缴企业所得税2668元,而对2005度筹建期间的工会经费可在税前扣除。
税务部门表示,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但工会经费的扣除应区分三种情况,一是如果纳税人未建立工会组织,其所提取的工会经费,没有按照《工会法》规定缴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是工会组织筹建期间缴纳的工会经费可在税前扣除。三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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