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6月8日透露,在“粤鹰2”严打整治百日行动的推动下,广东公安系统重拳出击,狠打车匪路霸成效显著,全省公路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在“粤鹰2”行动中,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江门、惠州、东莞市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车匪路霸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破获了一大批车匪路霸案件,摧毁了一批公路车匪路霸团伙,抓获了一大批犯罪嫌疑人,使该类案件不断反复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全省公路治安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提请市民提高警惕,广东省公安厅今天还同时公布了近期行动破获的4起典型案例,揭露犯罪分子新型的犯罪手法。
案例一
高速路假撞车:借机敲诈抢劫
4月8日下午4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沙田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深汕高速路沙田路段抓获借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陈×强等4人,缴获用来作案的黑色凌志轿车一辆。根据掌握的还有多辆小汽车可能在深汕高速路伺机作案的线索,惠州市公安局刑警及交警随后又对深汕高速路惠阳路段全面封闭拦截,先后又截获3辆可疑轿车及车上的8名可疑人员。
经审,这是一个全部由广东化州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自今年2月份至今以车辆为单位在深汕、惠盐、广深高速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遇事主不从即强行抢劫,共涉嫌敲诈勒索及抢劫案件26宗,涉案金额2万多元。目前,12名犯罪嫌疑人及4辆作案用车已被警方扣留,该案的进一步侦查、追逃工作仍在进行中。
案例二
高速路假塞车:趁乱盗窃车内巨款
4月19日凌晨零时许,事主郑某等3人驾驶一车厢内装有白色泡沫箱(内有海鲜货款人民币226万元)的大货车从广州黄沙出发经广深高速前往深圳,当车行驶至深圳罗芳立交桥(往盐田方向转弯处)时,事主所乘货车被前面一辆人货车堵住去路。在此期间,几名男子在车尾剪断了车厢门锁,将装有货款的白色泡沫箱偷走,并乘一辆小轿车逃离现场。案发后,经深圳市公安局缜密侦查,先后于4月21日、30日、5月2日在广东河源、四川广元、湖南益阳抓获参与此案的叶×送、钟×辉、张×升、钟×达4人。
经审,4人供认在广州黄沙海鲜市场看到事主将装有巨款的泡沫箱放入大货车尾箱后即开小车进行跟踪,随后利用同伙驾驶的另一辆人货车在大货车前面制造堵车的时机盗窃车厢中巨款后逃逸的犯罪事实。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执行逮捕,此案的进一步追逃缴赃工作仍在进行中。
案例三
高速入口埋伏:连续持枪抢劫
今年1月,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至广深高速公路鹤州入口路段连续发生3宗持枪抢劫汽车及车主财物的恶性案件,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立即成立“1·18”专案组,迅速锁定了作案嫌疑人。
5月15日凌晨,专案组根据掌握的线索,在罗湖区某俱乐部抓获黄×盛、刘×培、凌×运、廖×开4名犯罪嫌疑人。抓捕行动后,民警乘胜追击,连续作战两昼夜,强化审讯、搜查和追缴赃车、取证工作,先后缴获被盗广州本田2.4型小汽车4台、日产风度V6型小汽车1台,自制雷鸣登猎枪和仿六四式手枪各2支、子弹24发,管制刀具砍刀十余把,毒品摇头丸208粒以及盗车专用工具解码模块3块、自制钥匙、假车牌等一大批。
经查,4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今年1月5日、18日在深圳市宝安鹤州路段结伙持枪抢劫汽车和车主财物及今年3月、4月在广东阳江、恩平及江西吉安等地持枪盗窃汽车以及私藏枪支、毒品7宗犯罪案件的事实情况。目前,该案的进一步审讯扩线和追逃、追赃工作仍在进行中。
案例四
坐公交车:诈受伤骗赔偿
4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祥在台山市台城镇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时,忽然大叫称其头部受伤流血,并称是汽车急刹车令其不备撞在前座后背所致,要求司机赔偿,但该车驾驶司机认为当时汽车行驶平稳,并没有急刹车。在将李送医院治疗后,其仍然不断吵闹,后经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接报后前往医院调查,确认李系以乘坐公共汽车受伤为由诈骗财物,遂将李带回公安机关审查。经查,李先后于2006年3月6日、3月12日、4月3日分别在江门市、鹤山市以同样手段进行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祥已被刑事拘留,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民警提示事主
加强防范 配合取证
目前出现的制造撞车后敲诈或抢劫、高速路入口处等地盗抢过往车辆财物等新型的车匪路霸犯罪,手法通常较为隐蔽,犯罪分子作案后迅速逃离,给侦查打击带来一定难度。为此,民警提示广大群众,加强自身防范,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警,并尽量协助民警做好取证工作。
犯罪嫌疑人制造“交通事故”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有人与车或车与车接触的现象,事主明知系歹徒的故意行为,但无法证明。而“事故”发生后,即使有目击者,也会出于明哲保身的考虑,一般都不愿意作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打击的机会大增。为此,民警提示,车主在高速路上或城市偏僻地区道路驾驶时一定要严格按交规行驶,切不可与人斗气抢道,以免误入犯罪分子的圈套,如与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发现有可疑情况,应立即报警等候民警前来处理。而目击到违法犯罪分子现场作案情况的群众应立即报警,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情况,以利于调查取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