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1万多元
本报讯 (记者 吕佳瑜通讯员王悦)因公交车司机急刹车造成自己肩膀骨折,张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4万余元。
记者昨日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1万余元。
张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6月25日早上,她在南三环乘坐410路公共汽车准备到大兴郁花园小区。当车行至新发地站附近时,司机突然紧急刹车,导致她摔倒,肩膀受伤。后经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为此产生系列治疗护理费用。
因与公交车队多次协商解决此事未果,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4万余元。
公交公司对张女士主张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他们表示,事后司机已带着张女士去大兴医院看病。
公交公司认为,张女士的赔偿要求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张女士在乘车过程中因司机刹车而摔伤,属公交公司违约。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