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瑜本报记者余义勇丈夫在妻子患精神分裂症期间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将其带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达到了顺利离婚和不平等分割财产的目的。疯妻“自愿”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分割纠纷案作出判决,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住房一人一套,并由男方孙林补偿女方朱兰1万元,二个子女由孙林抚养。
1993年,朱兰与孙林结为伉俪,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且先后购买了两套总价值为25万余元的住房。2004年10月,妻子朱兰经泸医附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病情时好时坏。2006年1月20日,二人到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孙林并未向主办人员告知妻子朱兰患病且还育有一子的事实,也未通知朱兰的监护人到场。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两套住房一人一套;因买房而产生的共同债务11万元由朱兰负担;女儿由孙林抚养并承担一切费用。
今年2月,朱兰以孙林是在其神志不清时与其离婚为由,将孙林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同月20日,泸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朱兰诉称,其患病是因为孙林自2003年起就开始虐待、打骂自己所致;孙林利用自己神志不清时,将其骗至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作出不平等分割,故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对房屋的分割按离婚协议处理,但要求孙林补偿价差10万元;因患病无力抚养子女,其子女均应由孙林抚养;债权债务也应由孙林一人承担。
被告孙林则辩称,自己从未虐待、打骂朱兰,她患病是由于看见别人打架产生幻觉所致,二人离婚时约定了债务由朱兰偿还,财产分割比较平均。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兰患有精神分裂症属实,孙林办理离婚时向主办人员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且朱兰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未有监护人在场,所以该离婚协议属无效协议,对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部分应重新分割。
省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成华认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吴成华律师说,如果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对方没有向婚姻登记部门如实陈述配偶病情的情况下,可以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或病人监护人未在场等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诉讼;一旦协议被法院确认是无效的,那么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就将依法进行,以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