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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盗窃工地电缆的小偷后,殴打中将对方眼睛刺伤,朱兴全本以为自己是“见义勇为”的英雄,没想到却因此而身陷囹圄,被彭州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受害人张小明(化名)也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出共计18万多元的民事赔偿请求。昨(8)日,彭州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现场速写妻子悲呼:你要挺住啊
昨日早上8时30分,当记者赶到法院时,闻讯赶来旁听的市民早已扎堆议论纷纷。原告张小明身材瘦小,一脸严肃,右眼通红。他说,右眼现已失明。被告朱兴全的妻子王忠英则抱着7岁的女儿,一声不吭地坐在角落里,满脸戚然。 9时30分,朱兴全被带上法庭。“兴全,你要挺住啊。在我眼里,你是英雄。我和女儿永远支持你。”王忠英的悲呼让旁听者纷纷侧目,这是夫妻俩分别近3个月来首次见面,然而,地点不是其乐融融的家里。不时回头看着身后的妻女,朱兴全无语泪先流。王则频频挥动拳头以示鼓励,回应着丈夫怜惜而无奈的眼神。
法庭上,原告张小明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予以了确认。庭审激辩
焦点一:是过失还是故意?
公诉方张小明是一个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走错了一步,但不足以让他一生都来为自己年幼时所犯的过错买单。何况,当时被告是3对1,要说3个大男人不能抓住一个未成年人,这很难让人信服。因此,被告朱兴全的铁钻花完全是多余的。加之,张小明不仅仅眼睛受伤,耳部也受了伤。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从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方被告律师王男表示,事发时,被告并不知道对方未满18岁。再说,难道就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就不加以阻止吗?同时,对待罪恶的时候,并不是以人数的多少来判断双方的力量。原告盗窃事实是成立的,被告只不过是以一种常规的方式来处理此事。在抓获小偷的过程中,虽然被告客观上对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目的只是迫使其就范,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因此,本案应属于过失犯罪。
焦点二:是否属“见义勇为”?
被告方王男认为,作为工地夜间守卫员的朱兴全试图抓住小偷并将其扭送到派出所的行为,不仅是他职责所在,更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虽然在扭送过程中,可能因为措施不当,对小偷造成了伤害的后果。但其面对罪恶勇于制止,敢于与之斗争的精神值得褒奖和弘扬。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手段有些过激,但被告仍属于见义勇为。
公诉方公诉人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非发生在案发现场,虽然他嫉贼如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抓住小偷后应立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倘如因为对方有过错,就不顾法律规定,擅自妄为,这种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而是违法行为。
对话被告
很委屈,觉得冤枉
上午11时20分,法院宣布择日宣判。被告朱兴全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原告所诉求的民事责任。同时,双方均表示同意法院调解。随后,记者对朱兴全进行了专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现在最担心什么?
朱兴全(以下简称朱):父母、老婆、女儿,我现在没法挣钱养他们了……
记:你在庭上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你知道他提出的赔偿是多少吗?
朱:不知道。
记:你觉得自己有赔偿能力吗(实在不忍心告诉他对方索赔18万元)?
朱:没有,有能力就不用熬更守夜地挣那么点钱了。
记:现在心里是怎么想的?
朱:很委屈,觉得冤枉……(眼角泪光隐隐)
记:知道你在妻子心中是什么形象吗?
朱:(充满期待地眼神看着记者)不知道。(再也抑制不住,眼泪扑簌簌滚落)
记:在她心目中,你永远都是个英雄,她说永远支持你。
朱:……(无语,身子软绵绵地躺在椅子上,双手使劲地捂住脑袋)
事件回放
2005年10月26日凌晨,在彭州市致和镇一建筑工地打工的朱兴全突然接到工友沈某打来的电话,要他和另一位工友邓某立刻赶去支援抓小偷。两人马上来了劲头,在沈的带领下,3人来到小偷的住地———一工棚前。随后,3人在张小明的床下发现了大堆电缆线,扭打过程中,朱兴全手中的铁钻花将张右眼刺伤,致其后遗视力障碍为七级伤残。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今年3月20日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同月29日由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米文勇实习记者罗其摄影麦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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