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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10年前一个7岁儿童被变压器打断了双手,10年后他的哥哥回渝后方提起民事诉讼。近日,武隆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伤者获得近20万元赔偿。
1995年4月7日,武隆县桐梓镇长征村村民叶清明带着7岁的儿子叶金全到田里种苞谷。下午2时许,贪玩的叶金全趁父亲不注意,爬上了安装在田头的变压器,双手被电击残,只剩下手臂。武隆县水利电力局作出调解,该变压器的安装、维护、管理单位沿河电厂支付3500元,叶清明承担2800元。
虽然收到一定赔偿,但叶金全的伤并没有治好,伤口一直腐烂。为了给儿子治手,从1996年开始,叶父数十次以申诉信或口头的方式要求桐梓镇党委、政府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儿子的医药费问题,但都因为伤口没愈合、无法确定费用以及沿河电厂改制等问题而未能得到解决。
1998年叶金全的父亲叶清明去世,母亲王世碧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仍没有结果。2004年7月王世碧去世,从此再没有人过问此事。不久,叶金全在外打工多年的哥哥叶金林回家,得知弟弟的遭遇后他坚决支持弟弟打官司。2005年7月,该事故发生整整10年后,叶金全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变压器的产权所有者上下坝村民小组,变压器的安装、维护、管理方武隆县宏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兴公司,由沿河电厂经过资产重组改制而来),重庆市武隆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供电公司,由宏兴公司与市电力公司出资组建)等单位和部门告上法庭,索赔51万余元。经法医鉴定,叶金全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属于Ⅱ级伤残。
庭审中,此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辩论焦点。被告方认为,事故发生在10年前,此案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父母从1996年起就已经向有关部门请求解决问题,所以从1996年起诉讼时效已经中断。而此后,桐梓镇政府一直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所以,原告起诉时虽然距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已逾10年,但不能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的监护人叶清明承担40%,宏兴公司、上下坝村民小组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8万余元,供电公司在接收宏兴公司的财产范围内与被告宏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来庆认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故诉讼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分为两个方面: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晚报记者杨波
来源: 华龙网 2006-06-09 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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