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法院于6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的十三条意见》。
为落实市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市法院党组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为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通过法院的司法活动,维护合法,制裁违法,惩处犯罪,规范秩序,以促进自主创新和科学技术进步。
《意见》加强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立案,情况紧急的,当日立案并移交审判庭;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立即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避免权利人损失扩大。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迅速采取财产保全和涉案侵权产品证据保全措施;———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优先安排开庭和执行。缩短案件审理期限,严格适用诉讼中止、延长审限等措施。对于技术难度大、案情比较复杂,但不涉及技术鉴定问题的一审案件,在六个月内结案;
———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协调双方达成转让或许可协议,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实施;
———扩大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沈阳中法网站(http://syzy.chinacourt.org)上,公开全部生效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后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意见》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打击力度:
———对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处罚中财产刑的适用,依法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从经济上削弱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违法行为,加大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判令侵权人赔偿因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付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支出。对侵权人拒绝提供获利情况,又无法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适用定额赔偿,不使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对情节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将依法采取训诫、责令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或销毁用于侵权的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民事制裁措施;
———对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搜查、强制审计等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意见》还强调要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通俗化:
——要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咨询制度,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咨询意见。聘请与知识产权审判相关领域的专家,为全市法院审理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咨询。积极推进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弥补当事人专门知识不足,为其对专门性问题充分行使询问的诉讼权利创造条件;
———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建议工作,促进和保护自主创新;
———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优化知识产权审判陪审员队伍。(周贤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