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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一位家长骑摩托车接孩子回家。 林萌 摄行人不能总把自己放在弱者的位置上。 林萌 摄脚下是斑马线,但行人还得战战兢兢。资料照片 宋国强 摄
聚焦理由
许多到过发达国家的人,印象最深刻的恐怕不是人家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而是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红灯停、绿灯行,还有汽车对行人的高度尊重,以及行人对交通法规的绝对遵守。
而反观我们海南,交通之乱让人叹为观止:大小车辆无视人行斑马线甚至是红灯的存在,呼啸而去;行人则乱穿马路,甚至攀越中间隔栏。各行其是也许暂时方便了自己,却不知交通事故就在这不经意的瞬间发生。
乱,当然需要用典治。但法规如果过刚,则缺乏人性化。如果过柔,又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因此,只有一部好的法规,一部能在两难权衡中寻找到平衡点的法规,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这需要大智慧。
面对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执法者希望严管重罚;但面对海南经济的现状,老百姓要求多教育少罚款。如何在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成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立法听证会上争议的焦点。
6月8日上午,100余名旁听者,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室,聆听了22位来自不同行业代表不同观点的争锋。
严管重罚是否切合实际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四)路边停车机动车驾驶人离车的;
(八)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上下乘客的……
省公安厅作为道路交通的管理者和处罚规定的起草者,严管重罚的思想贯穿了他们的始终。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志成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强调,草案在规定罚款数额时,一方面考虑到我省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对一般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宜过高,不应超出违法行为人的普遍经济承受能力,也避免在交通管理实践中难以执行。另一方面考虑到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
他的说明,得到了从文昌来海口参加听证的交警许环波的赞同。许环波认为,即将出台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标准偏低。一是我省的人民生活水平为全国的中等水平。二是地方法规制定后要实施较长时间,社会经济必然发展,再过几年后,现有的规定就会显得更低了。
但海大学子张帅代表了更多的市民的声音。他举例说,据报道,海南平均每人月总收入654.38元,比全国平均866.92元低200多元;海南平均每人月可支配收入605.33元,比全国平均800元低了近200元。海南平均每人月总收入处于倒数第三位,仅排在黑龙江和宁夏之前;平均每人月可支配收入也处于倒数第三位,仅排在青海和宁夏之前。因此,在考虑处罚的幅度上,是否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考虑到海南人均收入的水平,作区别的对待?
王向和律师从立法的思想谈了处罚的原则。他指出,《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到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违章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不应处罚,而是指出违法之处给予口头警告便予放行。这一原则说明罚款不是目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才是目的。
摩托车带小孩该不该罚
第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九)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
听证会上,陈述人不但对处罚幅度充分阐述了自己的意见,还对诸如摩托车接送小孩是否罚款展开了讨论。
律师罗荣认为,对这种行为应该罚款,但罚款的数额不应过高。
由于海南公共交通的不发达,相当一部分人无法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很多家长都用摩托车送孩子上学。家长们主观上不是故意违法,多是迫不得已。因此,对于初犯的人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于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
对于“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罚款50元”的规定,律师廖晖认为不科学,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要,因为目前海口市摩托车对市民的出行非常重要,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买汽车。而摩托车很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接送小孩上学,如果是六七岁的小孩是可以坐前面,但如果是八九岁,那就只能坐后面,因为现在的小孩身体发育好,平均身高都比以前要高好多。如果该条款实施,就会对市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并且在实践中很难完全实施,这样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他建议取消这一条。
行人并不总是弱者
第三十四条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二)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海南新月汽车有限公司曾传东认为,长期以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责任行为人大多为机动车驾驶人,从某种意义上助长了非机动车使用人、行人、乘车人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漠视态度,屡因违反道路交通规定而引发惨剧。
有着多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交警孙文利,则拿出一组数据:2004年来,海口行人共发生交通事故391起,占事故总量的24.06%,其中伤326人,占伤人事故总量的18.22%,死亡77人,占死亡事故总量的30.08%。从事故原因分析,由于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共91起,占该类事故总量23.27%;伤74人,占22.69%;死亡29人,占37.66%。
海大学子陈璐认为,对行人和乘车人在道路交通中的规定,着重于道路交通的静态秩序状态,和对交通规则的遵守,但是这两种主体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的意识是相当薄弱的。因此,对他们的处罚在数额上和具体的操作上,都应当考虑到立法和执法的教育意义,强化他们的责任感,使他们不再把自己定位在弱者的地位。
执法程序也应规范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通篇都是处罚,看不到一点规范。罗荣律师为此呼吁,我们看到这次立法对于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已做了很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却没有对执法的程序作出规定。这部法律是给广大的老百姓看,是给海南全省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车主看的,并让他们执行的。他们在这部法律上只看到何种行为要受到处罚及处罚多少,却没有看到相关的执法人员如何进行处罚,以什么程序进行执法,执法者的权利是什么?他又必须履行哪些义务?会不会有执法者处罚错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人的权利又如何得到保障呢?执法人员需要不需要在执法时履行法定的程序,这里面没说,也看不到。作为一部完整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应该具有这些内容。
再者,考虑到广大老百姓一直对执法人员只罚不管,罚重不罚轻一直怨声载道,这里更应该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作一个交待。
同时,也不能否认,确实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出现非法执法,或者执法违法行为,在这部可以称得上执法人员工作指南的专门法律,也应该将执法程序这一部分写进去。
如何保证可操作性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六)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不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七)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十)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不知是太过专业或是表述不明,陈述人对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也提出不少建议。
律师廖晖指出,在这些法条中,有一些文字的表述是否可以在明确一些,以避免在实际执法时产生歧义。例如,29条第二款,“不按规定载物的,处20元罚款”,这个“不按规定”如何理解?还有29条第十款,“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这个“未经驯服”如何认定?
律师符琼芬说,第28条第二款规定:“在没有设置停放地点时,非机动车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5元罚款,因执行处罚的随意性大,应取消。
律师王向和建议,第29条第六款对什么是减速、有无伸手、什么是猛拐、什么是突然缺乏量的界定,不易操作,执法人主观随意性较大,建议删除。(文刚)
听证会内容
处罚规定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行为处5元至50元罚款的标准是否适当。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你认为处罚多少比较适当,哪些行为应给予较重处罚,哪些行为可给予较轻处罚,哪些行为可不罚款只予以警告。
处罚规定草案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设定了20元至200元的罚款具体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你认为罚款幅度多少较为合适,哪些行为应重罚,哪些行为应轻罚,哪些行为可不处以罚款予以警告教育?如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需要罚款,罚多少较合适?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有关证件的行为,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行为,驾驶拼装或报废车辆的行为,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等行为,罚款多少比较适当。
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应根据我省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设定罚款幅度,由各市县根据本市县的实际情况决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文刚整理)(来源:海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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