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嘉定法院对一起破坏电力设备罪作出一审判决,李某、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自安徽的李某和高某到上海来打工,听说埋在地下的电缆可以卖了挣钱,于是两人把目标锁定在江桥镇沪宁高速公路以南200米的地方。 1月19日21时左右,李某和高某把事先租好的挖掘机开到了上述地点,高某指挥挖掘机将1根价值7400余元,长28.45米的电缆挖了出来。正当李某、高某等人准备“凯旋”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查实,被挖起的电缆是处于休止备用状态的电网备用电缆,该电缆符合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有关规定。
5月18日,被告人李某、高某被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两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该电缆已损毁,是不能通电的电缆,所以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应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高某挖出的电缆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该电缆是否损毁,并不能改变该电缆系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性质,李某、高某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