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危险物品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沈阳市公安局决定从现在起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专项行动。 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收缴私藏在单位或个人手中的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有关资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私自爆破或不按爆破资质进行爆破作业;开展对涉爆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涉爆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检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和配置单位是否严格按要求进行购销、储存;开展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查处爆炸犯罪、持枪犯罪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和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弓弩、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走私、盗窃、抢劫和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打击和查处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以沈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刘和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采取上下联动、多警种配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沈阳警方在全面深入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集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行动,有重点有组织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检查和清缴工作。检查和收缴的范围包括: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购销、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非法生产、销售厂点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枪支弹药及其原材料,非法运输、携带、买卖的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和枪支弹药(包括仿真枪),超范围、超标准配枪和非法储存枪支的单位,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各类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以及遗留、废弃的各类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社会上非法生产、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毒鼠强等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涉危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走私、盗窃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剧毒、放射性物品的案件,公安机关将快侦快结,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私制炸药、烟花爆竹、枪支弹药及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厂点、作坊,将彻底清理,坚决依法取缔。 全面整治涉危单位,彻底堵塞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工作漏洞,对枪支弹药制造、配售、配备、储存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辖区内所有由公安机关核发许可证件的民爆从业单位逐一进行开展检查;对不具备爆破作业资质和不按爆破资质进行爆破作业的坚决予以取缔;严格控制爆炸物品流向,爆炸物品的供应要按许可爆破作业需要的品种、数量供应,销售单位要如实登记购买、销售爆炸物品的数量、品种、对象等;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保管、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彻底消除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9月份完成前取消民用爆炸物品服务站,完成爆炸物品配送、爆破一条龙管理模式;严格落实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警方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文件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和管制刀具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决定,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三、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严禁非法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携带弩等管制器具。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走私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六、凡爆炸物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54722;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东北新闻网 夏明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