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在街头看杂技表演,对挨骂的卖艺女孩萌生同情,悄悄将其带回家———丰都县的张淑芬(化名)就这样犯下拐骗儿童罪,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据查,今年3月15日,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杂技表演团来到丰都县都督乡表演,37岁的张淑芬一直在旁边观看。 她对杂技团里10岁的女孩马春丽(化名)心生怜爱。马春丽长相乖巧可爱,让没有孩子的张淑芬越看越喜欢。
表演中,杂技团的老板不断呵斥责骂马春丽,这让张淑芬越发同情马春丽,她萌生了偷偷收养马春丽的想法。中午休息间隙,张淑芬乘杂技团老板不注意,凑到马春丽跟前说:“这里不好耍,阿姨请你到阿姨那里去耍……”她将马春丽悄悄地带回了武平镇太平场自己的家中。
杂技团重新开始表演时,老板严俸忠发现台柱子马春丽不见了,当即向警方报案。张淑芬得知后,认为自己是出于“爱心”收养小春丽,并非为钱,就心安理得地把马春丽留在家中。
两天后,丰都县警方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找到张淑芬和小春丽。经过劝说,张淑芬才意识到自己已构成拐骗儿童的行为,遂主动把小春丽交了出来。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称,拐骗儿童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欺哄、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致使不满十四岁的男女儿童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儿童健康生活、成长合法权利,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孩、女孩;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欺哄、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拐骗儿童的行为,致被拐骗儿童离开家庭或者离开监护人;行为人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犯罪对象也有针对其家庭、监护人的欺哄、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达到拐骗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的拐骗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拐骗的目的是收养、使唤、奴役;一般没有出卖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记者 张勇 通讯员 王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