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两个人合伙经营木材加工,其中一人发生意外受伤,随即向合伙者提出赔偿。日前,黔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另一合伙者应对伤者作适当经济补偿。
去年5月,黔江农民王益寿与同乡村民王燕约定合伙经营木材,各出资1300元购买设备。 去年7月的一天,王益寿在加工木料时,一块木料被机器弹回将他的腹部打伤,经黔江中心医院鉴定为IX级伤残。经调解,两人达成协议,由王燕支付王益寿3600元医药费。但在今年元月,王益寿提出诉讼,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并提出要求王燕支付治疗费等合计3万余元。
黔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益寿在木料加工时受伤,王燕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王益寿是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受伤,王燕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应给予王益寿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王益寿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按协议书执行。此后产生的误工费等由双方各负担一半。(记者杨波)
来源: 华龙网 2006-06-10 0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