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方认为,以此为案由对消费者有利
张旭洋等46名大连车主诉奥克斯一案又有新进展。昨天,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针对4被告提出的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而4被告皆非合同相对人,因此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的观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予以否认。
张旭洋等车主诉称,2005年3月,张旭洋等大连46名车主看到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发布的汽车销售广告后,分别以7.38万元不等的价格,从大连瑞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得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经销的奥克斯朗杰SUV尊贵型汽车。
2005年4月,张旭洋等在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宣布退出汽车市场后的维权过程中,发现该车生产、销售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未取得汽车公告,属汽车非法拼装行为。作为朗杰SUV汽车的经销商,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和大连瑞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理应承担责任。因此,46名车主要求退还所购汽车,各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其办理行车手续费用。
昨天8时30分,与前次开庭一样,张旭洋拎着印有奥克斯字样的纸袋与2名代理人来到法庭。同时,被告方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及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的2名代理人相继到庭。核对双方身份后,审判长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苗刚宣布法庭调查开始。
根据张旭洋等的申请,第一次开庭后,法院依法调取了AUX商标的注册使用权属情况。从国家商标局调取的档案显示,2004年7月,AUX商标即由宁波某电器公司转让至宁波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张旭洋等的代理人认为,作为AUX商标的持有人,宁波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使用在双方诉争汽车上,已构成对46名原告的侵权。
在昨天的法庭调查及随后开始的法庭辩论阶段,4被告的2名代理人多次提出,因为张旭洋等的诉讼请求为退车返款,因此此案应为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4名被告皆非合同相对人,因此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昨天双方最后陈述后,审判长苗刚宣布合议庭关于本案案由的决定。他说,本案立案时,根据张旭洋等46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确定此案为合同纠纷。但经过2次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张旭洋等拟订的案由与双方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并不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起诉确定案由,如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不符,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据此,苗刚表示,结合双方争议焦点、查明事实、提交证据及辩论意见等,合议庭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汽车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法律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行政法规。
经过2次庭审,昨天此案仍未尘埃落定。对此,合议庭表示全面评议后将择日宣判。对案由的确定,昨天庭审结束后,张旭洋表示,去年9月,合同相对方大连瑞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被大连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因此本案案由确定为产品责任纠纷对消费者有利。首席记者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