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李海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涉及工商、税务、卫生、民政等8部门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针对高校毕业生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近日出台政策,17项收费项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零收费”。
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采访了解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所从事的行业只要不在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范围内,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代开发票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共计17余项收费项目,涉及八个收费部门。
另据了解,该优惠政策也同时适用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