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少女被拒登机案开审
海航遭索赔数额追至百万
受害人购买机票时,是否隐瞒了事实
拒载行为是否有合法理由和依据
受害人丧失再植可能性与拒载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中国部分鞋企可获市场经济待遇
法制网讯周文馨6月8日至9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嘉峪关机场拒载事件”中受害少女向海南航空公司索赔案件,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双方代理人就“受害人购买机票时,是否隐瞒了事实”、“拒载行为是否有合法理由和依据”、“受害人丧失再植可能性与拒载行为及延误时间有无因果关系”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答辩,庭审中,原告方将赔偿数额由95万多元追加至105万元。庭审持续两日,6月9日下午6时30分,法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首先主张了95万多元的索赔诉讼请求,陈述了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15日,原告因意外车祸造成右小腿脚腕处断伤,急需送医院手术,但在嘉峪关机场登机时被拒载,延误了手术最佳时机,导致受害少女下肢再植机会丧失,最终截肢。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家属在购买机票时把病人的病情描述为“只是受了轻伤、能够行走”,隐瞒了实际病情,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且海南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符合有关规定。该代理人还认为,该少女系担架旅客和高危旅客,登机后有可能因气压变化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按照“先生命后肢体”的保护原则,不具备登机条件。同时,多尼尔机型只有32个座位,不具备承运担架旅客和高危旅客的条件,即使拆卸座位也需专业技术人员操作45分钟,而在过道里放置担架又会危及其他旅客和航班安全。
原告代理人认为,海南航空公司的证人证言不属实。从事发至今,海航和机场方面对受害人病情的描述有“高断肢”、“双腿截肢”和“高位截肢”三个版本,这说明对方不负责任地混淆视听。受害人不仅没有隐瞒病情,而且是在咨询了海航工作人员后才购买了机票,并在售票员的提醒下持医院“在护理人员陪护下可以登机”的医学证明到机场登机,受害人不仅持有医院的证明,医院还为其进行了加压包扎、能量补给和伤口冷冻处理,既非担架旅客也不是高危病人。医院还派专门的护理人员计划全程陪护,完全具备登机条件。而对于机型问题,国内外已有相同机型运送高危病人的先例。就此,原告代理人出示了一份由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高空生理研究室副研究员郑晓惠6月2日出具的《关于民航飞机运送伤病员的几点说明》,其说明现代民航飞机均采用通风式密封增压座舱,1万米高空飞行时,舱内气压相当于实际高度2000米左右的气压,对正常人影响很小。对于肢体骨折、高断位外伤患者,航空医疗护送可争取宝贵的救治时间。航空医疗护送没有绝对的禁忌,要根据伤者情况、飞行环境、救护能力等综合考虑,个别评定,重在强调及时、快捷。
就“受害人断肢后再植机会的丧失与拒载延误时间有无因果关系、再植有无可能性”这一问题,原告律师提交了一份“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法医在审查分析受害人病历、X片后认为,受害人在冬季发生车祸,有利于断肢的保存,其右小腿下段伤势严重但仍有再植的手术指征,如果得到及时救治,再植的可能性很大。受害人在受伤20小时后才进行手术,手术时机的延误与失去断肢再植机会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律师认为:海南航空公司在与受害人形成合同关系后又拒绝其登机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因延误时机而截肢残疾的结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海航的拒载行为导致受害人断肢再植的机会丧失,海航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人就原告方提供的医学证明和证据的来源提出质疑,并强调:受害人断肢再植机会的丧失与延误时机可能有关系,但与飞机拒载没有因果关系。
在庭审进入举证质证阶段时,原告方追加索赔数额至105万元。被告代理人对原告诉讼主张的大部分内容提出疑问,引起受害人父亲的强烈抗议。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