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涵义与特点
商业银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商业银行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对商业银行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一整套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商业银行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工作人员就是商业银行法律顾问,是商业银行“内部法律人”。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商业银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商业银行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商业银行聘任、全面负责本行法律事务工作的银行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对本行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与一般的银行法律顾问相比,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有以下几个特点:1、层次高。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是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负责。2、协调广。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不仅要组织、领导商业银行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而且还要协调商业银行各部门、各环节涉及银行法律事务的各项工作。3、责权大。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是银行法律事务的总管,全面负责商业银行法律事务,享有相应职权,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4、任务重。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银行重大经营决策,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二、加强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1、加强和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应当今世界金融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迫切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有商业银行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也被置于同国外大银行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中,国有银行“走出去”拓展海外业务会更加频繁,国有银行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会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艰巨,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也对银行法律顾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目前在银行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人员配备和业务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国有银行善于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为此,我们要加强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这是国有银行适应国内外经济法律环境的变化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实际需要,更是适应当今世界金融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迫切需要。
2、加强和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客观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是要有健全的法律基础,银行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规则。加强和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助于使国有商业银行自始至终保持规范化的运作方式,保障自己不被规范的市场经济淘汰出局。当前,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大势所趋,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强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
加强和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是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现实需要。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支柱,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当前,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面临的主要工作是,加快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建设步伐,尽快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尽快使股份制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实现形式;加快银行内部改革步伐,进一步转换银行经营机制。所有这些改革,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推进,都需要充分发挥银行法律顾问,尤其是银行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从而保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依法继续深化和有效实现目标。
三、加强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1、打造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法律顾问为基础、素质高和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
由于国有银行内部长期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不充足,一部分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是从其它岗位上经过培训转岗的,既懂法律又懂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比较少,胜任总法律顾问的人才目前还满足不了需要。而且,目前国家对银行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较低,造成法律顾问整体队伍素质不高,不能适应银行法律服务的需要。银行总法律顾问作为负责银行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既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又要有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因此,国资委和国有银行要重视抓好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培养。国有银行要尽可能地提供培训机会,拓宽培养渠道,对总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人才进行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与国际大跨国银行的交流,广泛借鉴他们好的理念、做法和经验,加快提高总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人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关于银行法律顾问的资格准入制度,建议与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接轨,切实加强银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注重法律人才的梯次培养和使用,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
2、加快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工作管理体制和业务体系
银行的法律工作有其规律与特点,在管理上不同于银行的经营业务,也不同于社会律师的法律服务,而是法律专业知识与银行经营管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所以,在国有银行法律工作管理体制和业务体系建设上,要充分体现上述规律与特点,突出总法律顾问在银行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管理职能。国有银行要建立由总法律顾问牵头的、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的、符合国有银行实际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要建立国有银行统一的总法律顾问执业规范,进一步确立总法律顾问在银行法律事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与重要作用。要逐步改变银行法律事务机构划分行政等级制的传统做法,实行法律业务分类,尽快制订技术等级制的标准和评聘条件,积极探索银行法律顾问待遇收入与专业含量、实际贡献挂钩的办法。
3、注重对总法律顾问的约束和限制
银行总法律顾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维护银行合法权益,为银行提供优质服务。总法律顾问要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保守国家秘密和银行秘密。如果给银行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多元化,银行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必须建立一套约束银行总法律顾问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