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6月11日专电(记者黄国文)浙江省交通厅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监督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今后收费公路收费权益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通知》规定,今后公路经营企业在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特许属性,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以股权转让等形式规避报批程序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业主变更等相关手续,并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同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还必须符合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审批,未经正式竣工验收,其收费期限未经审批核定的,不得报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事项。
浙江省交通厅还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收费公路权益多次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