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晨报6月12日讯 2003年5月10日,冯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由银行向冯某贷款55万元用于购买一台大型挖掘机。合同签订后,冯某用贷款买来挖掘机投入工程,但累计20个月未能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 2006年3月,银行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起诉。6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银行还向法院申请对贷款抵押物挖掘机进行保全。法院工作人员于是前往巢湖将挖掘机拖到合肥进行查封。
近日,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冯某不能按合同的规定分期归还贷款属于违约,依合同约定应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违约付款损失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6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冯某偿还贷款本息43万元、罚息3.5万元、律师费1.8万元、交通费1000元、诉讼费用1.2万元。(马兴忠、肖献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