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6月12日电(记者李美娟)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和综合服务能力,江西省近日出台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的计划管理、购置验收、调剂报废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购置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须经县里同意;医疗设备闲置半年以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调剂使用。
规定要求,各乡镇卫生院设备购置应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一般不进口。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购置。
同时,各乡镇卫生院应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等,充分考虑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乡镇卫生院需指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负责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为使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江西省还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指定一名局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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