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广西首例企业知名商标与企业字号之间引发的讼案
事涉“天和” 商标是否驰名,“天和木业”是否侵权须更名
本报记者何伯韬通讯员一帆如果你取了一个名字,大家一齐模仿,连邮政局都分辨不清,把应当给别人的信件,一股脑投到了你的家里,你会有什么感觉?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遇上了这样的尴尬。
由于觉得自己的“天和”商标遭到他人侵权,天和药业一纸诉状,将桂林天和木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正式受理了这起官司。“天和”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天和木业”字号是否构成对“天和药业”商标侵权?案件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这些诉请都将经审理得出答案。
据了解,这是广西首例企业知名商标与企业字号之间产生纠纷而引发的讼案。
“天和药业”缘何状告“天和木业”
“天和药业”状告“天和木业”侵权事出有因。
据天和药业知识产权总监助理廖毅兰介绍,天和药业公司的前身是1994年冠名的“桂林天和制药厂”,并于次年便获得了“天和”药品注册商标证。此后,企业将“天和”的文字及图形商标先后在国内注册了7件,在境外注册了5件商标(其中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一件)。作为我国最大的贴膏生产基地,目前“天和”牌贴膏类产品销售渠道已经覆盖到了全国各地,去年该公司仅骨通贴膏的销售收入即达到1.5901亿元,在中药贴膏行业中,天和药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与同行业排名,均列全国三强。
为扩大“天和”品牌的产品知名度,天和药业实施了规模宏大的广告宣传策划,已持续10年之久,范围覆盖全国。费用达2亿元的广泛宣传,使“天和”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从1999年以来,“天和”商标连续两次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
桂林天和木业有限公司组建于2001年6月25日,其企业字号核准日期为2004年3月18日。廖毅兰认为,天和木业与天和药业同属—个市域,在明知或应知“天和”商标已是知名商标的情形下,偏要选择“天和木业”这—含有“天和”知识产权的商标作为该企业的名称,并在该公司的牌匾上将其作为经营字号突出宣传使用,此行为主观上旨在搭名牌便车,借以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客观上会使人误认为“天和药业”与“天和木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为同—市场主体,令他人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事实上,邮政部门就分不清两家企业的关系,将不少应该投向天和木业的信件误投到天和药业。
商标侵权依据何在
谈到此番对天和木业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廖毅兰说,公司之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确是有备而来。
她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与企业字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二)则明确规定,“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误解的。”由此可知,天和木业的行为在对天和药业的知名商标形成侵害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廖毅兰认为,天和木业使用“天和”文字商标作为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如果类似行为不被认定为侵权,则“傍名牌”者可以将所有著名商标乃至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这样不但会造成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淡化及混淆,也将从根本上影响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
廖毅兰说,为维护天和药业的权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天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天和木业停止侵犯“天和”驰名商标,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天和”商标“驰名问题”将一并审理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权,原来一直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之职权,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问题,已经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从2001年新的《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国中级以上法院通过司法审理商标侵权案,己认定了80多件驰名商标。
根据天和药业的诉求,此番天和药业与天和木业的法庭较量,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市中级法院民三庭除了将审理“天和木业”是否侵权,是否须更名外,亦将同时审理“天和”商标是否驰名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