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6月12日讯 5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麻阳苗族自治县将正式实施这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富有民族地方特色的《自治条例》,迈出了新世纪麻阳民主法治建设坚实的一步。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92年颁布实施,原有七章六十条。修改后的《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其内容涉及该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领域。该县人大常委会和相关部门为搞好《自治条例》修改工作,于2004年初成立了专门班子,紧张有序地开展工作。他们先后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修改自治条例。一是开会讨论,形成共识。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统一了思想。二是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四次召开有关专家学者座谈会,印发1000多份征求意见函和民意调查表,该县人大主任、副主任带头深入基层征求各方面意见。三是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立足本地实际,在立法权限内认真反复修改。对“林业规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和“共享收入”等内容做出了有利于地方发展的变通规定。
新修订后的《条例》打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她在管理该县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事务,处理县内民族关系,协调自治机关和上级国家机关关系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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