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冯佳妮)法院执行欠款本无可厚非,然而,日前南通中级法院执行局来南京江宁执行一借贷纠纷余款时,竟欲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保基金划款,此举遭到被执行人和法律界有关人士的质疑。
据知情人介绍,1997年,南通农保中心为获取非法高息,委托南京市江宁区农村社会保险所代储蓄400万元款项。 江宁区农村社会保险所将钱存入南京市农行以后,因种种原因,到期后未能收回。1999年4月江宁区农保所原所长因资金存储及其他原因被检察院立案并于2000年11月被判刑。2001年5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做出了终审判决,江宁区农保所应归还所欠债务人民币200余万元。判决生效之后,南京市农行作为连带责任被执行归还了90多万元。江宁区农保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资产和其他收入来源可供偿付,致使余款短期内无力偿还。南京市中院执行局受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委派对该案进行执行。2002年4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对此案执行暂时中止裁定书。
今年5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该案。该院执行庭有关人员多次与江宁农保所商谈还款问题,双方均没有达成协议。上周五,南通法院执行局同志来到江宁,准备将江宁农保所专有账户上的钱划走,遭到质疑。江宁区农保所王所长告诉记者,江宁农保所不会赖账。但是,南通法院要执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保基金是不妥的,也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江宁农保所已将这一情况上报。
采访中,江宁农保所的代理律师提供了该所专有账户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2000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200019号《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
江苏省检察院民刑处的工作人员指出,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记者昨天电话采访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纪检等部门,但没有得到相应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