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陶杰宛司宣)前不久,来安县法援中心律师陈进来到了来安县某敬老院看望受援人张某某,对其所办理的援助案件进行回访,已经70岁的孤寡老人张某某(男,1936年出生,文盲,农民,住来安县某敬老院。)紧紧地握住陈进律师的手,连声感谢说:“是法律援助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
2004年10月31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来安县某敬老院内发现一具男尸。公安机关迅速出警,经过调查、勘查现场,发现现场遗留两枚不同的足印,经过警犬对其中的一枚足迹进行鉴别,认定此枚足迹是同在敬老院的张某某所留,且案发当晚双方曾发生过争执,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04年11月10日,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来安县法援中心接受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张某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发现该案件存在着诸多疑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此案中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系间接证据,相互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对现场遗留的另外一枚足印不能解释来源等。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提出异议,认为不足以认定是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按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庭审后,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并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05年11月,该案最终因证据不足释放了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