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还有“投机倒把”吗?“投机倒把”仅仅是一个存活于法规里的古老词语吗?非也,看看我们某些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医院,看看他们从倒卖药品到倒卖病人的作为,你就知道,原来真的还有“投机倒把”在,而且十分富有“时代感”。
昨天,新华社发表报道《看我七十二变:从普通药的变价风波看药价之谜》,说的是原本仅售19元的普通“止喘灵气雾剂”,更换一下包装,而药名、规格、厂家、药品批号完全一致,就涨到280元;而这一天南京《现代快报》的报道更触目:医生自曝“倒卖”病人黑幕,有的倒出去,有的倒进来,医生从中收取少则50元、多则数千元的转院费。这下我们百姓才明白,原来有些医院不仅联手药商疯涨药价牟取暴利,还把病人倒来倒去从中寻租,这真让人眼界大开。
看来人对“利益开发”的能力是超强的。某些医生不仅能够把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起来做成“活水”,而且也能把病人“流动”起来做成“商品”,这样“放手搞活”病人,确实比“动手救活”病人更得劲。
对于这些“内部行为”,作为监管部门是不是知道呢?不知道是失职,知道了没能制止更是失职。对那换个包装就把“普通药”变成“天价药”,代理商说的是“没有高定价就无法推向市场”,此言倒不虚;而管理者怎么说呢?他们说:对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企业定价、市场调节,“我们不会过多干涉”。
如果说在转手“天价药”的环节中,医生拿到好处属于商业贿赂,那么,“倒卖病人”算哪门子商业行为呢?所以,给个“合身”的称谓,也就是“投机倒把”了。
什么是投机倒把?我国《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种种行为,就属于投机倒把,其中第1种是“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第11种是“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你看,医生把不能“自由买卖”的病人当成“物资”来倒卖,与“投机倒把”性质没什么两样;即使不算这个条款的范围,那也完全可以用第11种的规定来看待———这种倒卖病人的行为,比什么都更加“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某些“治病救人”的医生,成为了新时期倒卖病人的“投机倒把分子”,尽管操作也是在半地下,但一点也没有过去折腾“投机倒把”者那种偷偷摸摸的不安全感,时代的发展变迁确实让人感喟。我国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了十多年,最近不时有人呼吁建议废止,现在看来完全可以推陈出新,让老法规发挥新效用———但这是对“投机倒把”老规定的巨大幽默,还是对倒卖病人新行为的莫大讽刺?
(都市快报首席评论徐迅雷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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