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无资质包工头私下招的工人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讯包工头招兵买马拉民工做工程,民工没有拿到血汗钱,遂起诉建筑公司。昨日,渝中区法院首次根据去年出台的劳动部文件判决认定,民工和发包的建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建筑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工资。
包工头刘某于2004年2月5日,在重庆某建筑有限公司接到了港城花园B栋楼部分劳务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内部劳务承包合同》后,还专门就保障民工权益签定了补充合同,约定:刘必须按时足额将工资付给民工,工资表要报建筑公司备案。
长寿民工程伟等人经刘某邀请来到港城花园做工,程伟是一班组长。他称,有时是由刘支付工资,有时又是由建造公司支付。程后来起诉时称,由于他付出的52天劳动未得到工资,找建筑公司要,公司却说给了包工头,但包工头却说公司没付款。
建筑公司在法庭上称,他们和包工头是劳务分包关系,与民工没有任何关系,平时与民工素不相识。真正与民工发生劳务合同关系的是包工头,民工应该找包工头拿工资。
据有关法官称,这是一起集团诉讼案,总共有31个民工前来告状讨工资,涉及数万元工资。审理后查清,本案包工头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只有发包的建筑公司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部去年12号文件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非法用工单位和个人招的工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此,法院认定这些民工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难道不怕包工头和民工串通恶意打整建筑公司吗?该法官称,该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出发。建筑公司可以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如果发包给包工头,就要承担文件规定的风险。如果建筑公司多付了钱,可以向包工头追偿。法官为此提醒建筑企业,在发包工程时一定要找有资质的企业,千万不能发包给个人。不然,吃官司的还是自己。记者 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