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高新法 记者赵倩)清洁工扫马路时不幸被车撞死,劳动局认定是工伤,单位却认为清洁工有过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日前,高新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起诉,维持了工伤认定。
法院查明,唐桂珍是成都市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的清洁工。2004年11月15日,公司安排唐桂珍负责清扫三环路川陕立交桥至凤凰立交桥内侧区域。清扫中,唐桂珍不幸被一辆微型客车撞伤致死。今年1月,高新区劳动局认定唐属于工伤。
但公司方认为,唐桂珍擅离工作岗位,跑到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清扫,事发时并不在其工作场所内。交警认定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她的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高新区劳动局答辩认为,唐桂珍死亡地点在三环路,虽然不是在内侧绿化带,但依然属于工作场所。此外,交警认为她要承担同等责任,但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犯罪等3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形。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桂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致死,按照规定,即使她本人有过错,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因此驳回了尧舜公司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