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公交公司赔偿3.8万元
本报讯内江城区60多岁的退休老人任华在当地乘坐公交车时,由于道路上的一个坑使公交车剧烈颠簸,造成任的腰椎骨折。事发后,任多次找公交公司索赔未果,遂上诉到法院。近日,该市东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公交公司赔偿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000元。
2005年9月10日上午,家住东兴区的任华外出看望一位老同事。当任乘坐的公交车途经东兴区某路段时,突然开进了路上一坑内,致使该车产生颠簸,任当即腰部疼痛,活动受限。到当地医院诊断后发现,任华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住院治疗110多天后,任于今年1月4日出院,住院医疗费12000多元,由公交公司支付。后经当地有关部门鉴定,任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任作为乘客乘坐公交公司的车辆,自购票取得客票时,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任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赵春来记者田富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