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富心振记者徐亢美)近日,本市南汇区法院对一起“食用河豚鱼干死亡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死者的合理经济损失为40.6万余元,鱼贩俞金富担责50%赔偿20.3万余元;南汇某农贸市场担责20%赔偿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负。
判决向农贸市场发出警示——市场内摊主销售禁售物品,一旦酿成事故,市场的开办方由于疏于管理,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李某在这个农贸市场的一个摊位上,花了8元钱买回一条重约300克的河豚鱼干,经过烹饪,她将这条鱼干当作丈夫的午餐菜肴。然而,其丈夫食用后不久产生中毒症状,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亡事件发生后,警方拘押了出售这条河豚鱼干的摊主俞金富,此后,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俞金富有期徒刑8年。接着,判刑的俞金富和农贸市场又被告上法庭,死者家属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2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俞金富在辩解中说,他已为此被判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同意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农贸市场认为:本案中,过错责任在两个方面:一是俞金富私售有毒河豚鱼干;二是死者之妻李某明知河豚鱼有毒仍购买,其丈夫明知河豚鱼有毒仍食用。农贸市场对买卖河豚鱼干根本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俞金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致人中毒死亡,其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后,仍应对死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作为从事公共经营活动的农贸市场,应对市场进行严格管理,以杜绝摊主销售禁售物品等违法行为,然而由于疏于管理,并酿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河豚鱼有毒”是一般成人应具备的常识,死者之妻和死者也需为购买和食用河豚鱼的行为自担30%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