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6月12日专电(记者胡锦武)既无警示牌,又无任何防护设施,江西省丰城市一家砖厂设在路边的蓄水池竟成为溺死幼童的“杀手”。丰城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砖厂经营者余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6.2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13日,程华安、刘国红之子程聪外出回家途中,不慎掉入余某经营的砖厂蓄水池中,并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认为蓄水池四壁光滑,与道路相隔仅15米远,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厂家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因此起诉砖厂经营者余某。
法院审理认为,程聪死亡时年仅8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父母的程华安、刘国红任由其独自外出,没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因此对程聪的死亡要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同时认为,作为砖厂经营者,余某对蓄水池没有履行好管理义务,对程聪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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