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6月13日讯昨天上午,芝罘区法院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假冒所服务企业的注册商标生产同样产品非法谋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王某原系烟台某塑业有限公司业务员。 2005年6月至9月,他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在企业某品牌塑料型材及生产模具草图提供给他人,委托他人制作了3套模具生产塑料型材;之后,他又用虚假的商标授权委托书私自委托别人为其生产了17000余卷假冒的该品牌注册商标型材保护膜,贴在其生产的塑料型材上,非法经营额达到90余万元。2005年11月25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于英 顾磊 白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