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审议获批准
公共场所向香烟与狗说不
本网讯记者韩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批准的《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对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告者进行罚款作出规定。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
条例规定:医院、影剧院、图书馆、车站、机场、学校、大中型商场、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同时规定,公共场所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或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禁止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18条规定:城市市区内严格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条例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8条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禁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由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对公共交通工具管理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对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悉,本条例的具体施行时间将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