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车诉免费停车场无合同关系被驳回
本报讯林劲标6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车辆在免费停车场内丢失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及被告永旺公司是否具有保管车辆的附随义务?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自寄存人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时成立。 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所属的东方广场地下停车场是开放式免费式可自由出入的场所,并不为被告控制,因此也不存在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物业公司这一情形,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同时物业公司的监控录像正常运行,保安也履行了职责,不存在其他过错。另外,对于被告永旺公司而言,在经营场所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的附随义务,但停车场是在被告永旺公司经营场所之外,不属于其控制范围,原告要求其负担保管车辆之附随义务有失公平。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