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鱼贩、农贸市场及死者共担责
案件追踪
本报上海6月12日电 富心振记者刘建上海一市民拼死吃河豚鱼干致死,鱼贩已被判刑(本报3月31日第5版曾有报道)。然而近日,死者亲属再次将鱼贩、农贸市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今天,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死者的合理经济损失为40.6万余元;由鱼贩俞金富担责50%,由某农贸市场担责20%,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负。
鱼贩俞金富在南汇区某农贸市场内经营海鲜制品。2005年9月,俞金富在明知国家禁止销售河豚鱼干制品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批购河豚鱼干6000克对外出售。10月2日,俞金富将一条重约300克的河豚鱼干以8元钱的价格卖给女顾客李某。李回家烹饪后作午餐菜肴,其丈夫刘某食用后不久产生中毒症状,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俞后被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元。后俞金富提出上诉被驳回。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方诉称,俞金富在农贸市场内公然出售国家禁止出售的河豚鱼干,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请求依法判令俞金富与农贸市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2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俞金富辩解,农贸市场管理人员从未向其讲过不能卖河豚鱼干,且死者妻子李某来买鱼时指明要买河豚鱼干,况且目前自己已被判刑8年,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农贸市场则认为,俞金富违反有关规定私下销售有毒河豚鱼干,存有过错;李某明知河豚鱼有毒仍购买,死者刘某亦明知河豚鱼有毒仍食用,均有过错。自己在此事件中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俞金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致人中毒死亡,其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后,仍应对死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俞金富行为直接导致刘某的死亡后果,故其应对死者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作为从事公共经营活动的被告农贸市场,应对市场进行严格管理以杜绝摊主销售禁售物品等违法行为,然而由于疏于管理,发生了在其市场内经营摊主销售禁售物品,并酿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原告方的死者妻子李某明知河豚鱼干仍购买,而“河豚鱼有毒”是一般成人应具备的常识,故对于自己丈夫因食用河豚鱼干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对此应自担30%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