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涂改欠款证明没用
本报讯 杜辉明毛义录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企图通过涂改证据达到司法保护目的。6月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樟树公司的诉讼请求。樟树公司与原罗山卫生院有多年的药品供销关系。 2001年,罗山卫生院与洛市卫生院合并。2003年,原罗山卫生院尚欠樟树公司41507元。同年,原罗山卫生院院长刘海根以罗山卫生院的名义(盖章)向樟树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款证明。庭审中查明樟树公司提供的欠款证明落款时间“2003年6月17日”中的“6”字系二次书写,其最后半圆非出证人刘海根书写。
法院认为,洛市卫生院接管罗山卫生院后,应当收回其公章,承受原罗山卫生院合并前的权利义务。樟树公司请求原罗山卫生院出具欠款证明的行为应当视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该欠款证明未约定还款时间,故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具欠款证明之日起计算满二年,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03年1月17日至2005年1月16日。樟树公司于2005年6月13日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