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智泉记者杨小明)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私自携带枪支和刀具是违法行为,可周至县一名旅客却携带着自制手枪和匕首在延安乘坐火车,结果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延公安处民警查获。
2006年6月10日早6时许,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延公安处延安北公安派出所民警李敏在候车大厅检查“三品”时,发现一名男子携带的行李内情况可疑,打开行李检查时,发现里边装有一把自制手枪和一把匕首,民警立即对这名旅客进行了审查。 该旅客自称姓刘,今年34岁,家住周至县翠峰乡东肖村,农民。据刘某交代,2006年2月份他到陕北打工,今年6月5日在志丹县打工时,在一个名叫“金桔”旅社住宿时,从一木柜中发现一把自制火药手枪和匕首,当时觉着好玩,便私藏了起来。6月8日6时许,他在延安北站购买了延安北至神木的4768次旅客列车硬座车票,没想到刚进入候车大厅,就被值勤民警查获,而此时他还不知道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当得知对携带枪支要付出沉重代价时,刘某才后悔莫及。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