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一起伤害案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发现供述材料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不一致,经细心核查,最终发现犯罪嫌疑人差3天才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日前,经小河区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撤案建议,侦查机关及时撤销了该案。
据悉,2004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琐事与人互殴并致对方轻伤。该案在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发现,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供述不一致,在侦查机关张某供述是1986年出生,而在检察机关张某供述是1988年8月29日出生,其亲属的证明与检察机关的供述相吻合,这意味着张某作案时差3天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随后,办案人员通过多方询问并比较证据,经检委会讨论后,决定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通过知情人的辨认,最终查实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8月29日,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发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