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6月11日一则简短消息颇耐寻味:“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刘志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决定免去其副市长职务。
该消息耐“寻味”处有二:其一,以往遇有官员“出事”被免职,一般总会有些具体的罪状或缘由——或是有确凿的犯罪行为,或是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生活腐化、沉迷酒色”等由于多属于“印象”,所以往往只是顺便一提的“花边儿”。但是,“生活腐化堕落”本次却成为一名副部级干部被免职的主要理由。其二,按过去处理贪污腐败官员的一般惯例,通常会经过一段“双规”等调查处理过程后再免职,而本次却是极其迅速。
在印象中,采用如此理由、而且如此迅捷地对一名副部级干部作出免职处理,尚属首次。当然报道中也披露,“鉴于刘志华的行为已违反中共党纪、政纪,因此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决定对他立案审查”。但无论立案审查的结果最终如何,如此果断地将一名“生活腐化堕落”的副市长拉下马来,都是一件足以载入反腐史册的事情。
根据常识,身为掌握巨大权力的官员如果生活腐化堕落,多半会有贪污腐败、权钱或权色交易行为;而如果一个无职无权的底层人物生活水平与其收入不相称,则多半与盗抢等行为有关。但蹊跷的是,多年来,某些监督部门似乎总是在忽略这个常识。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身着价值数万元的高档衣装去香港招商,一位香港记者从其“行头”上判断,这多半是个腐败市长。后来在慕被“双规”后有人分析道:一个香港记者能从慕绥新衣着上判断出他是个腐败市长,为什么慕身边的人包括内地记者和纪检监察部门就发现不了呢?这的确是个令人难堪的问题。
所以,本次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而被免职,先免职后立案,这是一次极好的先例。如果各级监督部门均能依照这种思路,对生活水平与收入不相称的官员作“恶意”的有罪推定,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者穷追不舍,则反腐工作定将很快进入“佳境”,对腐败官员的震慑力必将大大增强。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