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眭军杰
金陵晚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催债电话和复员传票也接踵而至。但丈夫不知了踪影。”陈女士向本报法援热线求助,她说丈夫因为“经营”欠了一屁股债,自己会不会承担责任?
陈女士介绍说,她与丈夫结婚时没有买房,2000年公公婆婆出钱为全家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
可是当时由于某些原因,全家决定房产证上只登记丈夫的名字。陈女士觉得反正是一家子就没必要计较,于是就同意了。
“咱家的房产证没了。”去年年底,婆婆的偶然发现把陈女士吓了一跳。
随后陈女士发现不仅房产证而且连土地证和结婚证也不见了。到南京市房产局查询后,陈女士一下子吓瘫了。房产证已经被抵押给某银行,丈夫凭借这种抵押获得了40万元贷款,而抵押原因只是写着简单的“进货需要”。而且让陈女士更惊讶的是,自从2000年买了房后,丈夫已经用这个房子进行了几次房屋抵押。全家人知道后都感到不可思议。“面对我们的责问,他只说自己用钱去做生意了,让全家放心,抵押款一定还上。”
抵押期很快过去,可丈夫却不见了踪影。可催债电话和鼓楼法院的传票却出现了。“一名女子声称我丈夫欠她20万元;鼓楼法院的传票也显示,丈夫被索要近3万元的债务。”陈女士目前担心的是,她是否需要为丈夫这些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记者经过多种努力,没有找到陈女士的丈夫。但经查询,陈女士的住房确已被抵押。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邓立新、栾云根律师指出: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源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因此丈夫所欠的外债,并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按照陈女士的说法,丈夫无论在外欠多少钱,也和陈女士无关。 |